江西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《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赣交规字〔2024〕5号
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,省综合交通中心,省交通投资集团,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:
《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》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江西省交通运输厅
2024年2月6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,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,实现公路路网有机衔接,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,结合我省近年来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(扩)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连接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末端与普通公路、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公路。
第四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本着“区域统筹、满足需求、标准适当、节约投资”的原则,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,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应进行充分论证,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就近连接。
第五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技术标准。
(一)与设区市中心城区、5a级景区、国家级工业园区(经济开发区、高新区)以及现状年吞吐量达1000万吨及以上的港区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。
(二)原则上高速公路路网通往县(县级市)主城区的一条连接线按一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(既有高速已有一级公路或四车道及以上连接线的除外),其他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。
(三)其他连接线原则采用二级公路标准,建设条件受限的,可采用三级公路标准。
第六条 连接线用地指标及建设费用纳入高速公路项目规模。地方政府需要提高连接线规模、标准的,由地方负责因提高建设标准、规模所增加的用地及建设资金。
(一)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,地方政府提出提高连接线规模、标准的,可将提高连接线的规模、标准部分纳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模进行报批。
(二)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后,地方政府提出提高连接线规模、标准的,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提高连接线规模、标准部分的公路基本建设程序。
第七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要与主线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交付使用。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。
第八条 地方政府要求组织实施的连接线,其建设规模、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负责实施的县级以上政府签订协议,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。连接线需与高速公路同步建成通车。
(一)协议签订前未进行施工招标的连接线,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标准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,批复预算中的相应建安费参照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结果同比例下浮,拨付地方政府用于组织项目实施。
(二)协议签订前已进行施工招标的连接线,按中标价格拨付地方政府用于组织项目实施。
第九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长度在两公里以上(含)的,由所在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养护、管理;两公里以下(不含)的,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养护、管理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,2013年8月20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《全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(修订)》(赣交基建字〔2013〕48号)同时废止。